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文件精神,鼓励我校教师积极参加教师教学竞赛,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规范教师教学竞赛管理,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竞赛的范围与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教师教学竞赛项目指由国家、省(部)等有关部门或学校主办,经学校同意并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组织参加的教师教学竞赛。
第三条 根据教学竞赛的主办单位、赛事规模、比赛性质、影响力等因素,学校对教师教学竞赛按国家级、省部级、校级进行分级管理。最终认定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准。
(一)国家级
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或授权举办的教学类竞赛;列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统计》的教师教学类竞赛。
(二)省部级
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等省级政府部门组 织的教学竞赛最终环节比赛; 国家级竞赛中最终环节比赛前一环节比赛;省高教学会组织的教学竞赛最终环节比赛;其他由学院(部)申报并经学校审批通过的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竞赛最终环节比赛。
(三)校级
由学校组织的面向全体教师的校内教学竞赛。
第三章 教学竞赛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 教师教学竞赛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发布教学竞赛的目录和项目认定,学院(部)负责具体落实教师的报名及参赛工作。
第五条 每年年初,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审定通过后,由教务处发布当年度教学竞赛目录,各学院(部)需根据目录组织教师参赛。教学竞赛目录的来源如下:
(一)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教师教学竞赛状态数据统计》当年最新发布的全国性高校教师教学竞赛项目;
(二)当年初由各学院(部) 申报并经学校同意的全国性行业、学会、协会组织的教学竞赛;
(三)当年度学校计划组织开展的教学竞赛。
第六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竞赛目录,有针对性地组织教师开展培训推荐工作。
第四章 教学竞赛成绩的认定与奖励
第七条 教学竞赛的成绩登记认定,一般以自然年度计算。在登记认定时尚未取得获奖证书的,可以在下一年度予以补充登记认定。
第八条 每年学院(部)汇总当年教师教学比赛获奖情况,并提交获奖证书原件、主办单位盖章的竞赛结果文件原件等材料,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认定并提交复印件存档,对有异议的项目提请校教指委审议。
第九条 教师在高水平教学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可作为评奖评优、职称评审和人才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纳入相关政策文件。
第十条 教师参赛获奖,学校按竞赛类别和获奖等次予以奖励,若同一赛事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院教字〔2023〕20号